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统一管理体育用品业团体标准。
第三条 体育用品业团体标准,是按照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或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四条 体育用品业内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检验机构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申请立项,参与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 团体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联合会依托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标准批准发布、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七条 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协调、联络、组织等事物性工作。
第八条 联合会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把关工作。
第三章 提案
第九条 联合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均可发起标准提案。
第十条 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提出标准立项提案。
第十一条 可承担相关政府职能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第十二条 拟制定的团体标准需有至少五家以上使用标准的单位发起。
第十三条 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提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并提交联合会专家组审议通过,形成初步意见,上报联合会秘书处领导。
第四章 立项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经过专家委员会审核后,由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上报联合会秘书处领导审查批准,方可立项,其立项通知发布在联合会网站。
第十五条 对未通过的标准提案,由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或驳回意见。
第五章 编制
第十六条 获得标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标准发起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组与联合会签订任务书。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组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完成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六章 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起草组提交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后,向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和相关专业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四周,征求意见形式为联合会网公示、微信、信件等。
第二十一条 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意见,并统一反馈至起草组,起草组对所有意见进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
第七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编制说明后,对其材料进行初审。
第二十三条 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评审,专家人员一般为15人左右。评审可通过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编制说明和审查意见汇总表,并上报全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秘书处。
第八章 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对报批稿、编制说明等材料审核后,上报联合会秘书处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经联合会秘书处领导批准后,由联合会组织发布。
第二十七条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CSGF)、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编号形式:T/CSGF XXX——20XX
第九章 复审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以确定标准继续有效或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九条 复审结果,通过联合会网站发布并公示。
第十章 经费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或专业委员会自筹解决。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联合会邮箱:info@csgf.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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