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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时间:2020-07-02点击:
沈政发〔2020〕1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强化体育产业要素保障,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热情,加快建设体育强市,打造北方运动高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体育赛事有效供给
 
       1.完善重大赛事布局。加强与国内外体育组织和知名体育企业交流合作,综合评估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力争每年都有国内外顶级赛事在沈举办。做好国际足联世俱杯赛事筹办工作。巩固发展篮球、足球、棋类等职业赛事,培育稳定的观众群体和项目文化,保持我市职业赛事规模位于东北地区前列。打造“一河两岸”10大精品赛事,持续提升沈阳马拉松、“和平杯”国际青少年足球邀请赛、中国赛艇大师赛等赛事品质,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IP赛事品牌。办好国际徒步节、市民运动会、城市业余联赛等群众性赛事活动。支持各区、县(市)引进或自主举办有影响力的特色赛事活动,加快形成“一市多品、一地一品”的赛事格局。(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2.鼓励社会力量办赛。坚持政府引导、企业承办、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办赛模式,制定我市支持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对已纳入政府全年赛事计划,且收益不能覆盖合理成本的赛事活动,可给予符合条件的承办单位适度的赛事引导资金补助。强化体育赛事公共服务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服务机制,明确政府提供场馆、交通、医疗、安保、宣传等公共服务保障内容及标准。(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规范体育赛事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公共资源向赛事活动开放。除国家明确的特殊项目赛事外,对与举办赛事相关联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除法定审批要件外不得要求赛事主办方提交其他前置审批材料;对确需保留的安全许可和道路、空域、水域、无线电使用等行政审批事项,应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立规范化办赛制度,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计划目录。严格规范消防、安保等体育经营场所公共安全服务供给,建立体育赛事安保等级评价机制和体育场馆安保等级评价制度。开发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许可预受理系统,改进商业性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降低赛事活动安保成本。(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公安局、水务局、应急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创新体育场地建管模式
 
       4.加快体育设施建设升级。适应城市高质量发展、市民高品质生活,科学规划布局和建设一批体育场地设施。扩大冰雪场地设施增量,每个区、县(市)至少建设3处公共滑冰、滑雪场地,推广使用可移动式冰场和仿真冰场。合理做好城市空间二次利用,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小型体育场所,积极推广多功能、季节性、可移动、可拆卸、绿色环保的健身设施。推进智慧健身路径、智慧健身步道、智慧体育公园建设,促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5.提升公共体育场馆服务能力。加快实施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两改工程,以市全民健身中心和奥体中心五里河体育场为试点,推动全市公共体育场馆提高标准化、智能化、信息化开发利用水平,推广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模式,盘活现有存量资源。支持公共体育场馆开发冠名权等无形资产,开展多元化经营服务,打造体育服务综合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机制和标准。公共体育设施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低于12小时,对学龄前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6.推进学校等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推进学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新建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应在规划设计时创造向社会开放的条件。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运营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校园安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体育局、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快体育市场主体培育
 
       7.支持体育企业发展壮大。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建立体育产业数据定期发布机制。成立沈阳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联盟,引导和协调各类体育市场主体交流合作、资源共享。支持“专、精、特、新”中小微体育企业发展,实施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入选“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的企业,按照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有关标准给予奖励。支持退役运动员、大学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体育创业。支持体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市属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建设体育产业创新创业教育服务平台,促进企业、学校、金融机构有效对接。支持各区、县(市)设立各类体育产业孵化平台,培育一批高品质、有影响力的体育产业众创空间,对备案成为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体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8.支持职业体育发展。引导有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成立职业俱乐部,支持俱乐部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棒垒球、电子竞技、棋牌、台球、汽车摩托车等高水平职业联赛。建立职业体育俱乐部评估奖励机制,对在沈阳注册并冠“沈阳”队名,参加国际性高级别职业联赛或全国顶级职业联赛的职业俱乐部,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赛事影响力、实际投入、参赛成绩等,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财政局)
 
       9.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并指导社会力量成立体育社会团体,发挥行业协会在引导产业布局和拓展业务领域等方面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作用。体育社会团体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与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体育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对运行规范、积极作为、实绩突出的基层体育社会团体给予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民政局)
 
       四、强化体育产业多元支撑
 
       10.促进体育产业集聚集群发展。重点打造以“一河两岸”全生态体育产业带和蒲河流域体育健身休闲游憩带为带动,以苏家屯区白清寨滑雪运动、和平区体育用品销售、铁西区文体产业、棋盘山—怪坡户外运动休闲、康法航空体育等五个功能区为支撑的水陆空立体发展空间布局,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创新驱动,大力发展集群化、融合化、特色化的体育产业。落实国家和省体育产业基地建设要求,培育一批以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中介培训为核心的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和项目,对新命名的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和项目,参照我市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1.促进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将提升智能体育装备研发制造能力作为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组成部分,对符合条件的体育装备产品及时列入我市创新产品目录,对纳入创新产品首购清单的首购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发挥体育产业的综合效应和拉动作用,促进体育与文化、教育、商贸、旅游、健康、科技等产业融合发展。以举办重大体育赛事为契机,大力宣传沈阳城市形象,吸引国内外游客来沈观赛并观光休闲。鼓励医院培养和引进运动康复师,开展运动促进健康指导,推动形成体医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办康体、体质测定和运动康复等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体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12.促进体育赋能乡村振兴。推动实施乡村“体育+”“+体育”发展模式,充分挖掘水、陆、空资源,加快推进冰雪、水上、山地户外、马术、汽车摩托车和航空等体育健身休闲项目产业化发展。各地在开发山地、河流、古驿道、乡道时,统筹规划建设健身休闲绿道、登山步道、山地户外营地、自驾车房车营地、航空飞行营地等,植入特色体育赛事和体育旅游项目,加快建设集运动健身、体验旅游、田园康养于一体的特色产业基地暨体育休闲小镇,带动乡村“三产”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体育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促进体育消费市场繁荣
 
       13.激发消费潜力。争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倡导健康消费理念,创新消费引导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体育惠民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发放惠民体育消费电子券,有效拓展体育健身、体育观赛、体育培训、体育旅游等消费新空间。推动健身休闲设施与住宅、文化、商业、娱乐等综合开发,打造健身休闲服务综合体。将发展电子竞技产业作为培育新供给、促进新消费的重要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标准化电竞场馆,引进职业电竞俱乐部,培养专业电竞人才,常态化开展电竞赛事活动,加快打造电竞产业全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大数据局、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区、县(市)政府)
 
       14.培养终身运动习惯。加大体育公益广告投放力度,普及健身知识,传播体育文化。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行动,健全完善“15分钟健身圈”。打造百姓身边的健身组织,推进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依法建立单项体育协会,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拓展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和社区文化室(中心)的体育健身服务功能。积极实行学生运动技能标准达标评定制度,推动每名学生熟练掌握至少1项终身受益的运动技能。以“冰雪进校园”和三大球普及提高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各级学校体育联赛。(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财政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15.优化体育消费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进行资源整合、业态叠合、消费场景提升、商业模式创新,开展精准服务和定制服务,做精做深体验消费。总结推广体育“夜经济”试点单位经验做法,推动大型体育场馆延长开放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发健身产品和服务项目,助推全市“夜经济”发展。完善体育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处置体育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完善和落实体育产业政策
 
       16.建立资金支持体系。每年从市本级体彩公益金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对重点体育赛事、体育企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支持。扩大体彩公益金资助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办赛主体的范围,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服务的力度。推动设立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体育产业,共同培育市场,促进消费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区设立区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切实发挥市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类市级相关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体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17.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体育产业信贷投放力度。实施金融机构发行健身休闲联名银行卡,创新体育消费支付方式,推动体育消费便利化。支持体育企业用好自贸区金融政策,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开设自由贸易账户和开展跨境融资。支持体育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将优质企业纳入全市拟挂牌上市储备库。引导保险公司根据各类体育运动特点和不同年龄段人群身体状况,开发相关体育保险。(责任单位:市体育局、金融发展局、发展改革委、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18.落实税费支持政策。体育企业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通过谈判协商、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体育场馆及健身休闲设施使用水电气热的价格。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位于居民区内的非经营性健身场馆水电气热价格按居民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体育局、水务集团、燃气集团、沈阳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
 
       19.优化体育产业供地。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考虑体育用地布局,将体育产业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在新增经营性用地出让中,通过出让前的规划实施评估,优先配建体育类公共设施。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体育产业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采取有偿方式供应。市场主体登记时,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发展体育产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合理利用公园绿地、市政用地等建设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体育设施。各区、县(市)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土地发展体育产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人防办,各区、县(市)政府)
 
       20.强化开放协同联动推进。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体育产业发展。加强以沈阳友城为主渠道的国际体育交流,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与日韩俄等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青少年体育赛事合作,打造东北亚体育重要节点城市。落实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发展战略,发挥五城市自身优势,建立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公共体育服务资源优化共享。大力推进体育产业人才培养,推动市属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将紧缺急需的冰雪、电竞、赛艇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列入我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加强体育产业决策咨询和理论研究,建立体育产业智库。完善体育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建立规范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政府外办、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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