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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的风险防范与争端解决//黄世席,范璐晶

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时间:2020-06-21点击:
     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的风险防范与争端解决
 
     论文导读
 
     体育运动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和规模巨大的商业活动。体育产业兼具经济和人文特性,在发达国家中对经济的贡献度更高。体育产业以其独特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受到许多国家的关注,中国政府也大力支持体育产业的发展。中国财团近年来格外青睐海外体育产业投资,主要集中在收购位于足球产业链上游的足球俱乐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超过25家海外足球俱乐部被中国资本收购,总耗资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国投资者投资的海外足球俱乐部等级不同,既有国际知名顶级俱乐部,如 AC 米兰等,也有不知名俱乐部,如英冠阿斯顿维拉等。投资主要集中在欧洲国家,包括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在澳大利亚和巴西也有少数投资。在收购时,中国投资者追求控股甚至 100% 控股。
 
     相较于我国传统海外投资,体育投资位于全球价值链较高的位阶,面临的政治风险相对较低,但依然会面临收购行为本身引发的风险、东道国法律规制、国内政策调整、文化和道德风险等,其中,文化和道德风险在体育产业投资中的影响格外深远。尽管中国政府对体育产业的支持态度自始未变,却不得不出台政策限制部分对我国国民经济造成不良影响的非理性海外体育产业投资,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自2014年经历井喷期后逐渐减少。前述各类风险问题均可能引起中国海外投资者和当地合作者之间的体育商事争端。一旦这些纠纷涉及当地政府管理者,则可能引起体育投资争端。因此,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对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都需加以关注并防范。
 
     体育运动本身和行业运营环境也给所有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带来高度的不确定性,职业体育争端以及体育商事和投资争端不可避免。职业体育争端更强调体育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体育商事争端和体育投资争端更强调其商事或投资属性。体育组织有一定的自治权,全球体育自治规则是所有参与主体共同认可的原则,因此职业体育争端常通过内部规则解决,但该解决方式是否适用于体育商事争端有待进一步探讨。
 
     体育商事或投资争端的解决应综合考虑各种商事和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主要有调解、诉讼和仲裁3类。国际商事调解主要受各国国内法规制,难以在短时间内成为主流的国际体育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诉讼因耗时长、程序繁杂、费用高、结果不可预测等问题,不是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的优选。因此,国际体育商事争端尽可能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加以解决,而体育投资争端尽可能寻求相关国际投资仲裁加以解决,如此,可以更好地保护我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已有成熟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且近年来出台了国际投资仲裁规则;我国还积极构建“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平台,并取得了良好进展;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筹建也为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新路径。因此,除了向国际知名的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机构寻求救济外,我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可以寻求国内商事和投资仲裁的救济;这不仅可为我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还可提升我国机构处理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的能力和声誉。
 
     引用本文
 
     黄世席, 范璐晶.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的风险防范与争端解决[J].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20, 44(6): 1-11
 
     第一作者简介
 

 
     黄世席,男,1969年出生,安徽砀山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体育学博士后,九三学社社员。先后主持国家社科、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等项目10余项,在法学和体育学CSSCI期刊发表文章40余篇。曾至荷兰Asser国际法研究所国际体育法研究中心、瑞士比较法研究所、希腊奥林匹克研究院、挪威人权中心、德国马普社会法研究所、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等访学,近期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体育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争端解决。
 
     体育运动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和规模巨大的商业活动。体育产业兼具经济和人文特性,其价值已超过世界贸易额的3%,尤其在部分发达国家,体育对经济的贡献度更高。近年来,中国国内和海外体育产业投资均经历了从寥寥无几到蓬勃发展的过程,其中海外体育产业投资因之前出现部分“非理性”投资行为而受到国家政策的限制。体育产业涉及多个不同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与体育有关的争端解决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体育商事争端和体育投资争端:前者指投资者与当地合作者之间涉及体育产业的商事争端,主要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后者指投资者与当地政府之间因体育产业投资产生的争端,主要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解决。2016年,已于2015年收购荷兰海牙俱乐部的中国合力万盛公司因财务纠纷被该俱乐部的当地经营者告上荷兰海牙地区法院且败诉,该案也成为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的首例诉讼。今后为了更好地规避此类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保护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关注此类案例。虽然受国家政策限制的影响,近几年海外体育产业投资热度有所降低,但截至目前,中国仍有大量海外体育产业投资正在继续,且无转让和撤回的相关报道,其争端发生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外商也开始投资中国国内体育产业,如英超曼城足球俱乐部于2019年收购四川九牛足球俱乐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通过及生效,更多外商将投资中国国内体育产业,这些投资也同样存在产生争端的可能,其争端解决与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相关争端有相似之处。因此,本文对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的风险防范和争端解决进行探讨。
 
     1
     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脉络及特点
 
     中国财团近年来格外青睐海外体育产业投资,主要集中在收购位于足球产业链上游的足球俱乐部,也有少量其他体育产业投资,如承办体育赛事。显然,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已不再局限于体育赛事的赞助和冠名。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是近几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国内政策相互作用的结果,具有不同于中国传统海外投资的特点。
 
     1.1 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交易概况
 
     从2014年开始,中国投资者对海外体育足球俱乐部的收购呈井喷式发展,如表1和表2所示,大量交易集中在2015年和2016年,尤其是2016年6—8月,每月都有数笔交易。在2017年完成的几笔收购中,真正意义上的新增收购仅为蒋立章收购帕尔马俱乐部1例,其他几笔收购均于2017年前启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8月6日,超过25家海外足球俱乐部被中国资本收购,总耗资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由表2可见,中国投资者投资的海外足球俱乐部等级不同,既有国际知名顶级俱乐部如AC米兰等,也有不知名俱乐部如英冠阿斯顿维拉等。投资主要集中在欧洲国家,包括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在澳大利亚和巴西也有少数投资。在收购时,中国投资者追求控股甚至100%控股(27.6%的投资者实现100%控股),除了对马德里竞技俱乐部(以下简称“马竞”)、城市足球集团和里昂俱乐部母公司OL集团未实现控股外,其他收购均为控股。投资集中在欧洲的主要原因是欧洲足球文化浓厚,俱乐部较多,交易也比较频繁。中国投资者不仅有万达、苏宁等实力雄厚的财团及知名企业,也有个人;既有原本在国内从事体育行业者,也有从事其他行业者。此外,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于2015年出资7.5亿美元收购了全球第二大体育市场营销公司瑞士盈方体育传媒有限公司90.40%的股份,并于同年8月以9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美国世界铁人公司100%的股份,这使中国投资者获得国际顶级赛事的产权。在这些投资中,两大交易极其引人注目:苏宁集团以2.7亿欧元收购意甲国际米兰俱乐部70%的股权;中欧体育以7.4亿欧元收购意甲AC米兰99.93%的股权,其中2.2亿欧元为债务承担。除了国际米兰和AC米兰在所有收购的球队中最知名外,这2笔交易额极高且为控股收购也是其受关注的原因。
 
     中国海外体育投资交易的主要目的是积极的,希望借助资本的力量反哺国内体育产业的发展,并提升投资者的品牌和海外影响力。除了在国内建设足球学校、硬件设施外,收购欧洲足球俱乐部还可将其先进的青少年培训理念引入中国,实现国内外足球资源嫁接,从而提高中国足球的青少年培训水平和国家队实力。在中国,国家队竞技的实力保障主要来自青年队。中国知名球员的转会费高昂且水平可能达不到海外体育俱乐部的要求,这一方面使中国知名球员缺乏海外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使海外俱乐部无法通过引入中国球员的方式打入中国体育市场。中国投资者收购国外俱乐部可为中国知名球员进入海外俱乐部创造机会,有利于提升球员的能力,学习国外体育俱乐部先进的经营理念,还可促进中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例如,城市足球集团除了拥有曼城俱乐部外,还是一个涉及足球球员培训选拔、青少年培训和战术训练等的系统性平台,华人进行文化产业投资时希望可将城市足球集团的平台与国内足球资源对接,以促进中国足球产业的发展。此外,投资海外体育俱乐部还可快速进入国际市场,提升投资者在海外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1.2 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特点
 
     中国传统海外投资多集中在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而体育产业是新兴的海外投资产业。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与传统海外投资有明显不同。①投资的行业或领域所处地位不同。体育产业位于全球价值链较高的位阶,进入该领域有利于中国投资结构的优化升级;而矿产、能源等领域位于较低的位阶。②面临的政治风险不同。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尤其集中在欧洲,当地法治环境比较健全,政治风险相对较低;而由于起步较晚且海外投资市场主要被欧美发达国家所占领,中国传统海外投资集中在非洲等欧美发达国家投资兴趣较低的国家和地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普遍较高。③东道国法律规制不同。传统海外投资因涉及能源、矿产等关系东道国重大利益或自然资源的行业,受到东道国法律多方面的规制,如国家安全、环境、劳工保护等;相较而言,海外体育产业投资在前述方面受东道国管制较少,但可能会受到体育联合会等的约束。④受舆论关注的程度不同。加入海外体育产业投资浪潮的中国投资者多为民营企业,不易引起关注;而参与传统海外投资收购的中国投资者多为国有企业,其身份背景易使东道国担忧所谓的“中国威胁”。⑤管理经验的输入/输出不同。在传统海外投资领域,中国投资者在公司管理和运营方面更具优势,其管理经验可在东道国得到应用并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而国外的体育俱乐部文化底蕴深厚,往往有上百年历史,其独特的管理和运营模式并非中国投资者所熟悉,因此中国投资者在海外体育产业投资管理方面需要加强学习、积累经验。
 
     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的上述特点是海外投资结构优化的体现,也意味着其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和应对策略不同于传统海外投资。
 
     2
     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
 
     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大多“扎堆”投向海外足球俱乐部,但很少有经营状况良好者,多数处于亏损状态,甚至濒临倒闭,加之体育产业发展本身易受经济周期影响,这使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行为可能面临一系列风险。除了收购行为本身引发的风险外,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还可能面临东道国法律规制、国内政策调整、文化和道德风险等,其中,文化和道德风险在体育产业投资中的影响格外深远。因此,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对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都需要加以关注并防范。
 
     (1)需要关注在完成收购交易前可能面临因尽职调查不到位而产生的风险。海外收购交易一般包括评估目标企业(分析可行性)、签订意向书或报价、尽职调查、起草法律文件和谈判、递交政府审批、实现其他交割条件和交易完成后进行整合等环节。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在英美法系下,意向书若具备所有合同要件则可被视为合同而履行。尽职调查作用关键,不仅直接影响是否进行收购的决策,也会影响交易架构的设计,且尽职调查的结果通常会相应反映在收购协议的保证与陈述条款、违约责任赔偿条款和其他救济条款中。由于尽职调查往往在意向书签订之后进行,中国投资者事先可能对欲收购的俱乐部了解不够,若未对收购设定一些前提条件或未约定意向书无约束力,一旦尽职调查结果不理想,则可能因此而面临一定风险。欧洲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经济增长乏力,希腊债务危机、英国脱欧等事件更导致欧元区内经济进一步陷入困顿,欧洲部分足球俱乐部背后的财团已无法给予俱乐部所需的大量资金支持。以意甲为例,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财政赤字高居意甲第一,AC米兰则排名第二。经济低迷使欧洲足球俱乐部估值走低,这为中国海外投资者提供了极好的收购机遇。但是机会与风险并存,一旦经济形势再次发生变化,中国海外投资者可能还要承担资产流失和资本缩水的风险。
 
     因此,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应高度重视收购前的尽职调查。在复杂而又形势多变的跨国收购战中,能否通过尽职调查第一时间获得关于收购目标的真实、准确的消息至关重要。另外,收购的必要性也值得投资者仔细考虑。例如,中国部分投资者是为了学习海外俱乐部的管理模式或训练方法而进行收购的,但如果海外足球俱乐部与中国足球俱乐部可以进行密切合作,该目的同样可以实现,此时,主要基于该目的的收购则没有必要进行。此外,中国投资者还应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经济环境,以确保其所设想的经济发展策略能够在收购完成后得以实施,不致受到东道国政府或民众的反对。
 
     (2)需要关注收购后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完成收购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会面临一定风险,如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知识产权保护等。由于海外收购后通常要与当地经营者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因违反合作协议而出现商事争端。中国公司的经营理念不同于欧洲足球俱乐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偏差。例如,欧洲足球俱乐部主要由专业的经理人运营,而在中国,公司股东可能会介入公司的经营,因此,中国投资者可能在合作协议未明确其具有管理权的情况下,在执行合作协议时仍干预足球俱乐部的经营,从而引发与当地经营者的商事争端。中国投资者管理经验的不足,加之相关人才的匮乏可能会使收购俱乐部之后的运营面临一定法律风险。上海品怡投资公司收购意大利帕维亚俱乐部后,由于中方管理者监督不到位,当地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未被及时发现,最终出现财务问题而导致俱乐部破产。中国足球行业管理人才非常短缺,企业也不擅长民主管理,在民主意识浓厚的欧洲运营足球俱乐部常会面临管理风险,如不知如何与相关利益方(工会)斡旋而导致矛盾激化。因此,中国海外投资者应主动学习国外足球俱乐部的先进管理经验,在适应环境后再进行收购。
 
     由于投资足球俱乐部经济回报慢,中国海外投资者若无雄厚的经济实力,则很难支撑俱乐部的后续发展,甚至可能面临财务风险。足球俱乐部的经济回报主要来自广告、品牌效应等,纯粹的足球产业盈利能力较差。如果企业自身并不专注于足球文化,则其欲仅通过运营足球俱乐部而盈利的难度非常大。从历史上看,足球俱乐部非常容易破产。有出售或引资意愿的足球俱乐部往往面临财务危机,负债累累。一旦足球俱乐部破产,足球联盟会对俱乐部进行罚分从而导致俱乐部降级,这将进一步加剧俱乐部的经济困难。虽然足球俱乐部参赛晋级的经济回报比以往更高,但其资金花费纪录也不断被刷新。晋升到更高级联赛并分享更高奖励的方法是拥有最好的球员。然而,最好的球员要求最高的工资。因此,工资在足球俱乐部的营业额中占比极高,例如,在2016—2017赛季平均花费99%的收入用于支付球员工资。足球俱乐部高昂的花费迫使中国海外投资者更关注其收购之后所能支配的现金流,以便应对足球俱乐部的后续财务需求。
 
     此外,中国投资者投资海外足球俱乐部的目的与当地合作者的目的不同亦可能导致违反合作协议,进而引发纠纷。部分中国投资者因支付高昂的收购费用而获得俱乐部的所有权,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再融资等手段尽快改善俱乐部的财务压力;而当地经营者可能更关注足球俱乐部的长远发展。这种经营思路的不同也会导致中国投资者和俱乐部当地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从而引发商事纠纷。中国投资者应在收购之初就对俱乐部的盈利能力和商业模式进行认真思考,而非简单套用国内的企业管理模式。
 
     (3)需要关注可能面临的东道国法律规制风险。各国对跨国收购都有相应的法律限制,如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等。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需要充分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如东道国的资本准入制度、投资促进政策、本土化政策、企业形式、产业开发政策、劳动法律制度、环保以及外汇管理制度等。相较传统海外投资,由于海外足球俱乐部收购不涉及资源、高新技术等关系国家利益的重要因素,往往不带政治色彩,面临东道国管制的风险相对较低。但体育俱乐部收购属于2017年被欧洲严控的领域,因此中国海外投资者仍可能面临较为严格的东道国审查风险。尽管德国是欧洲足球强国,但中国投资者收购的德国足球俱乐部并不多(仅1家,表2)。这是因为,德国法律规定俱乐部采取“50+1”的股权政策,既增加了收购难度,也使中国投资者因无法实现绝对控股而降低收购热情。此外,中国海外投资者并购的目的也有可能被东道国怀疑,导致投资审批受到影响,甚至引发国际投资争端。例如,有的海外评论家认为,中国投资者收购英国西布朗、阿斯顿维拉、伯明翰和狼队的目的是帮助中国将高铁技术出口到英国,他们认为精明的中国投资者会创造各种方式使收购足球俱乐部的行为服务于推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虽然评论家的观点并不能代表东道国政府的态度,但难免会影响东道国政府的决策。因此,中国海外投资者需要防患于未然,明确交易目的,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争取东道国政府的支持,否则可能与东道国政府之间产生投资争端。
 
     中国海外投资者对足球俱乐部的收购集中在英美法系国家,且跨国收购中使用的管辖法律和交易惯例多源自英美法系。英美法系采用归纳和演绎相结合的法律思维方式,与中国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不同。因此,中国海外投资者需要加强对英美法系收购管辖法律和交易习惯的认识;此外,还须警惕交易完成后东道国法律变化造成的风险,在收购协议中纳入稳定条款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此种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4)需要关注可能面临的国内政策调整风险。中国国内政策的某些调整和变化会导致中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面临风险,主要是投资者资格审查能否通过和资金能否到位的风险。一旦审查未通过或资金无法及时到位,中国投资者便无法履行相关收购协议,这可能导致国际商事争端或投资争端。
 
     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的动力主要源自国家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视和支持。中国领导人关注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强国建设,倡导积极发挥体育事业对增进国民身体素质的作用。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中国投资者纷纷涌入海外体育投资的浪潮中。然而,海外投资并购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些始于国家持“鼓励”政策之际的收购活动,在国家政策调整为“限制”之时可能仍在进行中。由于部分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未准确理解国家的全球战略,也未专注于实体经济,不少投资行为不仅未对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反而导致资本外流,甚至触发公司经营风险,出现投资失败。因此,中国政府自2016年底开始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政策,限制“不合理的”、用债务堆起的海外投资。这些政策限制使中国投资者很难向其收购的、经常亏损的俱乐部注入更多现金,也使通过首次公开募股、银行贷款或广泛的影子银行系统在中国筹集更多资金变得无望。收购海外体育俱乐部费用高昂,需要大量资金短期内出境。一方面,中国尚未建立针对海外体育产业投融资的体系,受政策监管或融资周期的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到位可能变得困难;另一方面,一些投资者可能有资金外逃的意图和迹象,引起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这也会导致资金难以到位。上述情况均使中国海外投资者可能因无法及时支付相关款项而产生商事纠纷。
 
     中国不少投资者在收购海外俱乐部之后,资产负债率猛然上涨,或为了融资背负巨额债务,或股价猛然下跌,甚至牵连被收购企业。如李勇鸿为收购AC米兰足球俱乐部,向美国对冲基金公司埃利奥特借巨额贷款后无力偿还,最终不得不出售AC米兰的大部分股权。还有部分海外投资者在经营和管理中陷入困境、暴露问题,给中国海外投资形象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例如,李勇鸿入主AC米兰,投入巨资却无法改变球队负债激增的情况,合力万盛与海牙俱乐部对簿公堂,联合睿康集团无法为英冠阿斯顿维拉俱乐部缴纳数百万英镑的税务可能导致俱乐部被清盘等。这均说明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应当回归理性。
 
     (5)需要关注可能面临的文化风险。中国投资者收购海外体育产业时还须考虑文化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海外体育俱乐部兼具盈利性和公益性:前者与一般的公司相同;后者因其反映了当地的文化底蕴,成为当地文化的一种标志。体育俱乐部最大的财富不是其拥有的资产,而是其上百年的文化底蕴。足球文化是欧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了民族骄傲与自信。中国海外投资者如果对当地的政策、文化习俗了解不到位,可能出现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违反当地文化规则的现象,还可能得不到当地政府的支持或被不合理地监管,最终都将导致投资失败,甚至产生投资争端。事实上,中国海外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时有发生。例如,收购马竞的大连万达集团花费2.6亿欧元购买西班牙大厦后,针对大厦的改造计划却被西班牙当局以保护当地文化为由而拒绝,最终导致大连万达集团以极其亏损的价格出售西班牙大厦,大连万达集团与西班牙当局因此而发生的争端便是投资争端。在中国,国民对体育产业投资的热情或对体育娱乐的关注仍处于起步阶段,参与体育赛事的热情较低,这使中国投资者在海外的高昂投资可能因得不到国内民众的支持而回报不及预期。因此,中国海外投资者需要尊重东道国文化,了解所收购足球俱乐部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同时重视培养国内民众对足球的热情。
 
     (6)需要关注可能面临的道德风险。中国投资者在进行海外体育产业投资时也会面临道德风险。由于海外足球俱乐部的部分价值来自其所签约的球员,尤其是明星球员,因此后者表现对俱乐部声誉和财力状况的影响很大。在传统商事和投资争端中,投资者或当地合作商往往扮演管理者或实施者的角色,其道德品行不端也会影响公司声誉,若出现腐败贪污等行为还会影响投资收益,但其自身并不是投资价值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国海外投资者在收购协议或经营协议中加入能够约束球员或其他从业者行为的道德条款,可以相应减少可能面临的道德风险。
 
     上述各类风险问题均可能引起中国海外投资者和当地合作者之间的体育商事争端。一旦这些纠纷涉及当地政府管理者,则可能引起体育投资争端。
 
     3
     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相关争端解决
 
     体育运动本身和行业运营环境给所有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带来高度的不确定性,职业体育争端以及体育商事和投资争端不可避免。职业体育争端更强调体育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体育商事争端和体育投资争端更强调其商事或投资属性。目前国际上争端解决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和诉讼3种,无论职业体育、体育商事还是体育投资争端,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也是以上3种。此外,职业体育争端还可在体育部门内部解决,如通过单项体育协会解决。事实上,本文所指的体育商事和投资争端兼具职业体育争端的特点,但更强调争端的商事和投资属性,因此,在下文分析争端解决方式时更关注体育商事争端和体育投资争端的解决。
 
     3.1 体育商事和投资争端的特点
 
     体育商事和投资争端兼具职业体育和商事/投资争端的双重属性,又有其特殊性。职业体育争端往往涉及体育比赛,加之运动员职业生涯有限,其争端的解决更强调时效性、专业性。因此,职业体育争端无论采取调解还是仲裁方式解决,其规则和程序更加灵活。体育商事和投资争端与单纯的职业体育争端相比,在争端解决的时效性上并无强烈要求。此外,与以法院和其他专门的公共法庭作为争议解决主要机构的民商事争议相比,职业体育争端几乎完全依赖内部仲裁和内部法庭,力求在体育界内部解决。较职业体育争端而言,体育商事和投资争端涉及当事方的范围更广,无法仅通过体育界内部仲裁得以解决。
 
     体育产业较传统的基础设施、水电等实体行业而言,更多涉及声誉和公众形象等无形资产。体育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商事和投资争端亦如此。无论是投资各种俱乐部还是赛事赞助、转播等,运动员的良好公众形象均极为重要,一旦受损,不仅会影响投资收益,甚至可能会导致关联品牌的知识产权价值贬损。由于体育产业中明星球员等公众人物的形象为大众所熟知,且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因此,与之相关的商事或投资争端可能也会在短时间内被公众知悉,导致品牌形象损毁,无形资产贬值。传统的商事和投资争端可能也与公众形象有关,但影响力远不及体育商事和投资争端。此外,体育商事和投资争端一旦发生,投资者拥有的巨额资产可能会急剧贬损。
 
     3.2 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中商事争端解决
 
     从前述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特点可知,中国投资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与当地经营者合作而非独自经营。这意味着中国海外投资者与当地经营者之间可能产生种种商事争端,如投资合同的履行、资金是否到位、经营权归属等。
 
     职业体育的部门内部解决方式在解决职业体育争端方面成效显著,但是否适用于体育商事争端解决有待进一步探讨。近年来,调解已用于职业体育争端的解决,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被认为是控制风险和避免不确定性的最佳方式,英国、法国等已有专门的体育调解制度。诉讼也是常用的职业体育争端解决方式,当争端涉及运动员基本权利之时,他们常诉诸国内法院以寻求国内法救济。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对职业体育争端解决中的调解和诉讼不再赘述。在仲裁方面,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职业体育领域的仲裁管辖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推动了体育市场和体育竞技的全球化。在理论上,CAS可以受理一切与体育有关的争端,从字面理解,它也可以处理与体育有关的商事争端。但在实践中,CAS作出的体育仲裁裁决或案情摘要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表明须保密,否则会予以公开,这是CAS仲裁与传统商事仲裁的最大区别之一,不利于对商业秘密和投资者声誉的保护。虽然CAS也可处理与体育有关的商事或投资争端,但所发挥的作用远不及它在职业体育争端中所为。因此,尽管CAS可以解决体育商事争端,但目前尚无先例。然而,有国内学者认为,体育商事争端双方可通过特别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形式将争端提交CAS,依普通仲裁程序接受仲裁。
 
     体育组织有一定的自治权,全球体育自治规则是所有参与主体共同认可的原则,因此职业体育争端常通过内部规则解决。体育商事争端更强调商事性,因此通常采用传统商事争端的解决方式而非职业体育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商事调解越来越受到重视,联合国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了《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亦称《新加坡公约》),旨在推动与国际调解有关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因此,体育商事争端通过国际商事调解加以解决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并且和解协议的执行也可得到保障。但该公约距生效还有较长时间,且其实际作用如何还需经过实践的检验。因此,国际商事调解仍主要受各国国内法规制,难以在短时间内成为主流的国际体育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海外投资者若将商事争端诉诸当地法院,不仅耗时长、程序繁杂、费用高、结果不可预测,还可能遭遇地方保护类的司法不公。国际商事诉讼在送达、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复杂规定,以及国内与投资当地的距离均增加了中国投资者应诉的难度。国际商事诉讼的送达和裁判的执行可能还需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才更容易实现。在海外进行诉讼,中国投资者需要聘请能进行国际诉讼的专业律师,还可能面临语言不通的问题。因此,国际商事诉讼不是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的优选。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方在仲裁庭选任、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选择方面具有极大的自主权,可以避免诉讼费时且昂贵的弊端;争端当事方还可选择仲裁地,保护争端方免于向那些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管辖法院寻求争端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更好的保密性,并且仲裁裁决原则上不公开。保密和非公开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声誉,不受媒体的干扰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更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因仲裁是法外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庭的权力并非国家赋予而是来自当事人授权,能够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裁决也更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以通过1958年发布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在缔约国国内得到执行,该公约的缔约国已达159个,因此仲裁裁决的执行可以得到保障。中国也严格遵守《纽约公约》的规定,并已有承认外国体育仲裁裁决的案例。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比较成熟,有相对统一的规范,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网站有公开的格式合同文本,其中的仲裁示范条款可供中国投资者有需要时选择和参考。就解决国际商事争端而言,比较成熟的仲裁机构有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及中国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贸促会下属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委”)等。因此,建议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面对商事争端时主要通过国际商事仲裁途径加以解决。
 
     面对国际商事争端,选择诉讼还是仲裁途径解决,以下案例也可提供参考。合力万盛收购荷兰海牙俱乐部后与当地经营者发生分歧,于2016年12月被海牙俱乐部告上荷兰海牙地区法院。当地法院于2017年1月作出裁决,剥夺王辉海牙俱乐部监管层主席职位,将其股份转移至其他独立管理人,王辉败诉且须支付诉讼费。该诉讼发生时正值中国投资者在海外大举收购足球俱乐部之际,引起许多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导致合力万盛和王辉的声誉均受到一定影响。另外,当地经营者在签订收购协议后便修改俱乐部章程,极大限制了王辉日后的管理权限,使其投资兴趣降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资金未及时到位的紧张状况。在该争端中双方都有一定过错,最终后果却由王辉一方承担。现有资料中未查到合力万盛与海牙俱乐部当地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因而不确定双方未采取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因。假如该纠纷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王辉将会省下一大笔诉讼费用,其俱乐部监管层主席职位也能保住,并且由于仲裁不公开和保密的特点,该纠纷解决过程中也不会有媒体介入。
 
     中国正在积极发展多元化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努力提升中国仲裁庭的国际声誉和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能力。中国贸仲委、北京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仲”)等成熟的仲裁机构均有完善的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和示范合同,并且在实践中处理了大量国际商事争端。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中国贸仲委、深仲、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商事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纳入首批“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中国还在加紧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分别在西安和上海成立了国际商事法庭,以进一步增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能力。因此,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商事纠纷可以寻求国内商事仲裁的救济。
 
     3.3 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中投资争端解决
 
     中国海外投资者还可能与投资东道国的政府产生争端,如遭遇东道国政府拒绝投资者在当地进行必要的投资活动、强制提高税率等不公平的管理行为,所产生的争端属于投资争端。在通常情况下,国际投资争端会根据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进行解决。除巴西外,中国与主要海外体育产业投资东道国(中美BIT谈判暂时搁置)签订了BIT,其中涉及的争端解决方式如表3所示。
 
 
     由表3可见,中国与主要体育产业投资目的地的东道国签订BIT的时间较早,大多在20世纪80—90年代,条约规定比较简单且不统一,在解决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面临的投资争端时可能存在以下问题。①大部分BIT规定需要用尽当地救济,这一规定在后期签订的BIT中大多被放弃,因其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言不是最佳方式。②有的BIT规定了“岔路口条款”,即诉讼或仲裁只能选择其一。这是因为根据BIT相关规定,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的前提是争端双方一致同意,若东道国不同意提起国际投资仲裁,则BIT中的仲裁规定并不能保护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中国投资者只能用尽当地救济,这一过程不仅耗时长、费用昂贵、结果无法预测,甚至还不能保证救济的公正性。③在仲裁裁决执行上,有的BIT未进行规定,而进行规定的BIT也仅是简单地规定“执行”,至于如何执行未详细说明,此时,BIT本身的规定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帮助不大。
 
     这些BIT还呈现以下2个特点。①无一例外地规定在提交仲裁或诉讼前,争端双方可友好解决争端,除中澳BIT和中葡BIT规定期限为3个月外,其他均为6个月。这既有助于友好、快速地解决争端,也有利于维护两国的良好关系。部分BIT规定,如通过诉讼解决争端,则无6个月友好解决期的限制。②BIT中明确指出可以通过有管辖权法院解决争端时,常同时规定了“岔路口条款”,导致诉讼和仲裁互斥,如2007年中法BIT和2005年中西BIT。然而,2001年中荷BIT无此规定,因为荷方允许诉讼和仲裁同时进行,而中方允许撤诉后提起仲裁。1988年中澳BIT也无此规定。尽管有的BIT未规定投资争端可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如1986年中英BIT,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因为将争端提交有管辖权法院是解决争端的最基本方式,投资争端也不例外。
 
     目前,巴西尚无生效的BIT,中意BIT未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如何解决,这种情况下,中国投资者无法得到BIT的保护,需要寻求当地救济或在适当情况下诉诸中国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中国投资者更应谨慎投资,以尽可能减少之后发生争端的可能性;一旦出现争端,尽可能通过友好方式加以解决,若可以选择国内法院诉讼,建议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中国还可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司法合作以保护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主要投资目的地是欧盟国家,而中欧BIT正在谈判中,一旦达成将取代中国与各欧盟国家单独签署的BIT,届时中国海外投资者面临的一个挑战是:中欧BIT可能会纳入文化例外条款而导致其体育产业投资至少是部分体育产业投资无法得到中欧BIT的保护。文化例外原则的目的是保护本国文化不受其他文化的侵袭。在数次国际谈判中,法国都坚持文化例外原则并取得成效,欧盟《共同行动纲领》就是在法国的积极推动下制定的,以保护欧盟视听产业。欧盟还建议在WTO总协定框架下设立单独规范文化产品的协定。从法国和欧盟对文化例外的坚持态度可知,在中欧BIT谈判中,欧盟可能会再次将文化例外作为谈判的筹码。
 
     体育产业是否适用文化例外原则值得仔细考虑。从目前世界各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看,体育文化产业也是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文化产业源起于英国,所形成的英美模式引领全球发展趋势。追逐市场和追求盈利的职业体育是体育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其中美国模式主要是开展职业联赛,而英国模式是打造俱乐部。世界各国的主流体育文化产业可能涉及职业体育联盟商业品牌、体育博彩业、体育赞助业、体育广告业、健身娱乐业等,可见体育文化产业范围之广。中国投资者在欧盟国家的体育产业投资主要是收购足球俱乐部,明显可归入体育文化产业。因此,若中欧BIT纳入文化例外条款将使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难以获得国际投资仲裁的保护。
 
     由于几乎所有BIT都明确将股权列在“投资”定义下的不完全列举清单中,中国投资者收购海外体育俱乐部股权符合BIT规定的投资要求,无论持股比例多少,都可根据BIT的规定提起相应的国际投资仲裁。然而,当中国投资者将大量资金投入海外体育产业而存在非法转移资金的可能时,其海外投资能否得到相应的投资保护存在不确定性。来源不明的资金是否符合《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中的“投资”定义尚无定论。非法转移资金出境还可能存在贪腐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的权益是非法的,也就无法得到相应国际投资仲裁等争端解决方式的保护。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违法所得是通过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获得的任何财产,这类投资收益应被视为违法所得。中国投资者通过违法方式转移资金出境并进行海外体育产业投资时,其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近年来,中国推出了一系列针对解决投资争端的改革方案。深仲于2016年在中国首开投资仲裁受理渠道,其仲裁规则规定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中国贸促会出台的中国首部投资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该规则在中国贸仲委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和中国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适用,鼓励中国投资者在国内提起投资仲裁,尤其可为中国企业提供独立、公正的投资争端解决平台。若中国与投资东道国签订的BIT允许其他机构仲裁,则中国投资者便有机会寻求中国贸仲委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和中国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救济。2018年6月28日,深仲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签署合作协议,成为ICSID的亚洲庭审合作伙伴,二者互为对方提供庭审及配套设施、翻译及秘书人员等服务,这意味着不仅中国甚至亚洲其他国家的投资者都可到深仲提起国际投资仲裁。这些举措使中国海外投资者可就海外体育投资争端向国内寻求投资仲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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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语
 
     体育产业被视为全球业务,因其无污染、低能耗和强渗透的特性,被许多国家列为重点发展行业,在发达国家得到大力投资。体育产业还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可解决很多就业问题。因此,中国应充分重视体育产业的发展,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目前中国严格限制而非禁止对海外俱乐部的投资,海外体育产业投资的可能性已大幅降低,不仅收购计划更难通过审批,资金筹集难度也在增加。根据2017年下半年至今的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趋势,今后新增海外俱乐部收购的可能性不大。这事实上有利于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回归理性。中国投资者在投资海外体育产业时应保持理性,合理投资,遵循国家政策,从非理性的足球交易中吸取教训,不仅要关注球队所有权,还要关注体育产业的其他部分,如票务软件、体育场地基础设施、赛事赞助和电子竞技等。
 
     中国投资者在收购海外体育俱乐部过程中会面临一系列风险,如收购行为引发、东道国法律规制、国内政策调整、文化和道德等风险,其中文化和道德风险在体育产业投资中的影响格外深远。这些风险会增加争端发生的可能性。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面对体育商事/投资争端时,应采取合适的方式寻求解决。由于体育商事/投资争端更多体现商事/投资争端的特点,应综合考虑各种商事/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其中,国际体育商事争端尽可能通过国际商事仲裁途径解决,而体育投资争端尽可能寻求相关BIT的帮助,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中国已有成熟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且近年来出台了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中国还积极构建“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平台并取得良好进展,国际商事法庭的筹建也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新路径。因此,除了向国际知名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机构寻求救济外,中国海外体育产业投资者还可寻求国内商事和投资仲裁的救济,这不仅可为中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还可提升中国机构处理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的能力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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