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展单位:
为更好维护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以下简称“体博会”)的品牌形象及主办方、承办方和参展单位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体博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体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参展单位应从讲政治、顾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重视涉及参展的各项知识产权工作。各参展单位在体博会出现、投放、使用的参展物品、宣传文字、图片、影像、音乐等参展载体(含参展单位使用体博会名义的展场外宣传广告,不含体博会组织者统一提供的前述载体),涉及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均应取得相应许可,并将相关许可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携带到展会现场备查。
二、体博会知识产权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驻会处理本通知所述知识产权事务,抽查、收取、审验相关权利证明,协调、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有关侵权案件。办公室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展会现场通知。
三、在参展中突出展示参展单位取得商标(含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授权,取得前述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以特定区域总代理、独家代理机构或类似名义开展业务的,参展载体在尚未审结、处理完毕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直接涉案,参展单位均应主动、如实向办公室提交相应证明和说明(均为书面)。
前款所述涉案参展载体,由办公室报经展会组委会研究后,以组委会名义做出是否准予参展和使用体博会名义的决定。
在已审结、处理完毕的前述案件中被认定侵权成立的(不论是否上诉、复议)涉案参展载体,不得参展和使用体博会名义。
四、本通知所述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授权(许可)方、被授权(许可方),原则上应为在体博会出现的品牌权利人、参展单位,且签名、印章真实、有效;如系通过中间环节间接取得授权,相关授权文件的证据链条和授权关系应保证完整,且不得存在禁止转授权的限制。
五、各参展单位发现其他参展单位涉嫌侵犯自身或第三方知识产权行为的,可向办公室投诉。投诉时,请携带涉嫌侵权载体证据图片、证明投诉观点的有效权利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为电子版,但要求清晰、完整),投诉方对投诉经办人的授权文件原件(经办公室认可无需提交此件的除外),并根据办公室要求填写投诉登记文件。
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将要求被投诉方参加答辩、质证。被投诉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办公室办公场所或其指定的合理地点参加答辩。参加答辩人应携带有效权利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为电子版,但要求清晰、完整),被投诉方对答辩经办人的授权文件原件(经办公室认可无需提交此件的除外)。
答辩、质证由办公室主持。认定侵权成立的,责成被投诉方当场提交书面保证文件,在当日内(最迟次日展馆观众入场前)撤除、遮盖侵权载体;认定侵权不成立的,向投诉方说明理由,并形成笔录,交投诉方签署。
六、投诉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实或无法证明侵权事实的,按无效投诉处理;被投诉方提交的答辩材料不实或无法证明侵权不成立,或被投诉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答辩的,按侵权成立处理。
严禁利用虚假、不实手段,借知识产权投诉之名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诋毁体博会及参展企业信誉。如有发现,按扰乱参展秩序严肃处理。
七、投诉方、被投诉方对办公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在办公室宣布认定结论后30分钟内书面提出异议。办公室收到异议后,将召集相关执法部门参与会商。如要求投诉方、被投诉方协助调查,相关当事方应予配合。
八、对经查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体博会组委会予以内部警告并记入参展企业诚信档案。同一参展单位连续两次(含跨届累计)被认定侵权成立,或被认定侵权后拒不配合整改的,由体博会组委会在展会现场及体博会官方媒体予以公示,记入参展企业诚信档案。当事方系有关体育用品或相关行业协会会员的,通报并建议所属协会依章程处理。侵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抗拒调查、执法的,依法商请、配合有权的执法机关查处。
九、在体博会及参展载体上使用肖像权、姓名权、其他机构、组织名称,参照本办法管理。违规使用中央和国家机关名义“特供”“专供”等标识的,不得参展和使用体博会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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