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体育局
2016年9月6日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36号),促进北京体育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发挥区政府在加快发展首都体育产业中的作用,规范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管理,依据《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北京市体育局一定程序认定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体育产业园区,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具体类型分为三类:一是以产业园区为单位,命名为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原则评定,注重在全市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依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切实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
第四条 北京市体育局负责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和认定工作;负责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材料审核、组织评审和考核工作,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向北京市体育局推荐和报送,并协助北京市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1.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产业特色鲜明,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高于本地区的平均水平,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效益显著,对本地区及周边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2.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3.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4.所在地的区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比较完善的配套政策。
5.申报园区应具有职责明确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
(二)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在体育产业的重点领域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本领域内的业绩及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2.持续经营3年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
4.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持续运营时间3年以上、影响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3.项目运营和管理制度健全。
4.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管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每年申报1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示范基地由拟申报园区管委会或园区企业联盟向其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示范单位由拟申报单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示范项目由拟申报项目运营机构向其注册地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除示范基地需报请所在区人民政府向北京市体育局推荐外,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经初审合格后,由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向北京市体育局统一报送。须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1。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及未来3年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北京市体育局成立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初步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名单并予以公示,必要时组织实地抽查,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北京市体育局核定批准。
第十三条 北京市体育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并命名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形式认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并予以授牌。
第五章 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自身建设。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应扎实做好体育产业统计、标准化、体育产业人才培训等基础工作。
示范基地应建设体育产业发展平台,向体育企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市场环境,扶持体育企业培育竞争优势,不断引导体育企业做强做精,提升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示范单位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整合资源,逐步建成大型骨干体育产业集团,打造知名品牌,同时辐射带动相关体育产业企业和机构的发展。
示范项目运营机构应总结并发挥优势,不断扩大项目的影响力和综合效益,切实为体育产业特定领域相关活动和项目的开展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明确北京市体育局的指导与服务职责。除赋予其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和标识的权利外,北京市体育局对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基地间交流合作等方面给予扶持,在国际交流活动和重大项目合作中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发展重点是建设体育资源、体育产品和服务开发、交易与消费平台,形成良好的服务配套体系,向体育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政府服务和优良的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建立体育资源交易平台和体育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体育产业投融资机制,设立体育产业投资基金。
第十八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管理运营单位或机构在申请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并在发展用地、融资、企业上市、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凡申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单位原则上须是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
第二十条 关于考核方式。通过总结评估、抽检巡查、全面考核等方式,北京市体育局对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定期通报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总结评估。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含主要发展数据)、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北京市体育局及其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对年度总结和发展数据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年度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常规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关于抽检巡查。北京市体育局每年组织对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情况的随机抽检和巡查。如在抽检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附件2中所述情况的,将予以书面警示、限期整改;如发现存在附件3中所述情况的,经北京市体育局核定后,取消其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关于全面考核。北京市体育局每5年组织1次对所有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全面考核,由体育产业发展处具体实施。考核不合格的,将由北京市体育局取消其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京体办字〔2015〕16号)、《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京体办字〔2015〕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材料及填报要求
2.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应予警示的行为
3.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应予撤销资格的行为
附件1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材料及填报要求
一、申请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需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及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公章。
(二)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需对应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具体要求撰写。
(三)示范基地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
(四)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应将政策文件原件扫描后纳入申报材料,清晰显示政策的出台日期、文号和政策全文及附件内容。
(五)其他能够展现本区域体育产业发展情况的材料。
二、申请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表。
需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及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公章。
(二)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基本情况介绍。
须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体育产业所在领域主要业绩及案例,其他内容须对应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三)申请单位3年间经济效益、经营状况、纳税能力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五)申请单位的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六)其他能够展现申请单位在体育产业利于经营发展情况的材料。
三、申请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需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单位及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公章。
(二)须包含项目运营机构的资质和信用证明材料,项目运营状况说明,其他内容须对应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三)所申报项目在近3年间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四)所申报项目社会效益材料证明。
(五)所申报项目未来发展规划。
(六)项目运营机构运营管理和相关制度情况介绍。
(七)其他能够展现所申报项目产业优势的材料。
四、填报要求
(一)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均以前一年度发展状况及相关数据为依据撰写。
(二)申报材料应按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须提交材料所列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A4纸大小,一式2份),同时提供电子版(PDF格式,其中的盖章页、照片页、文头页等应为彩色显示)。
(三)申报材料内容应完整、正式、准确、符合相关要求。如有任何信息缺失、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取消申报主体评审的资格。
附件2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应予警示的行为
一、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对于发生下列情况的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北京市体育局将予以警示:
1.基地管理机制、制度和机构不健全或现有管理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2.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3.连续2年缺席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年度会议或无合理事由缺席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年度会议1次的;
4.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及标识的;
5.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受到警示的示范基地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限期整改。
二、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
对于发生下列情况的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北京市体育局将予以警示:
1.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所运营的项目、活动或企业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的;
3.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4.连续2年缺席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年度会议或无合理事由缺席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年度会议1次的;
5.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名称及标识的;
6.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受到警示的示范单位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限期整改。
三、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对于发生下列情况的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北京市体育局将予以警示:
1.示范项目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运营机构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未正常运营或严重亏损的;
3.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4.未按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名称及标识的;
5.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受到警示的示范项目运营机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限期整改。
附件3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应予撤销资格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北京市体育局核定批准,将予取消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1.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的;
2.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不具备正常运营能力的;
5.无特殊原因连续停止建设或经营1年以上的;
6.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7.有本办法附件2所述行为,连续2次受到警示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8.项目、规划、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
9.其他应当予以取消资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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